2023-06-05

律所動態

6.5世界環境日丨這些法律規定你應當知道

世界環境日的由來

1972年6月5日,聯合國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舉行第一次人類環境會議,通過了著名的《人類環境宣言》及保護全球環境的“行動計劃”。提出“為了這一代和將來世世代代保護和改善環境”的口號。這是人類歷史上第一次在全世界范圍內研究保護人類環境的會議。出席會議的113個國家和地區的1300名代表建議將大會開幕日定為“世界環境日”。


2023年6月5日是第52個世界環境日。今年的世界環境日主題為“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旨在促進全社會增強生態環境保護意識,投身生態文明建設,共建美麗中國。地球是我們賴以生存的家園,保護地球生態環境就是保護我們自己。隨著今年世界環境日的到來,面對生物多樣性日益嚴峻的生存環境,從保護生物多樣性的目標到現實的行動,需要匯聚我們每一個人的力量,身處其中我們每一個人都責無旁貸。


世界環境日

我國關于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摘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沼澤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種源滅絕以及其他生態失調現象的發生和發展,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農藥及植物生長激素。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建設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防止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防治法》第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義務。


土地使用權人從事土地開發利用活動,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土壤污染,對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并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環境保護經典案例


案例一、銅仁市萬山區人民檢察院訴銅仁市萬山區林業局不履行林業行政管理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2014年4月,被告人沈中祥投資設立一人公司武陵農木業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該公司以修建種植、養殖場為由,在沒有辦理林地使用許可手續的情況下,雇傭施工隊使用挖掘機械在多處林地剝離地表植被進行挖掘,致使地表植被毀壞。萬山區林業局遂對沈中祥和武陵農木業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罰款1841134元,但被處罰人均未履行。2016年1月20日,銅仁市公安局萬山分局重新立案偵查。萬山區林業局撤銷上述行政處罰決定。2016年12月,銅仁市萬山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沈中祥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決生效后,銅仁市萬山區人民檢察院向萬山區林業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履行森林資源保護監管職責。萬山區林業局書面回復,因沈中祥在服刑,公司倒閉,人員解散,無法實施復綠;林業局擬部分復綠造林,對其中難以復綠造林地塊異地補植復綠;按一事不再罰原則不予罰款處罰。檢察機關以萬山區林業局既未對沈中祥作出行政處罰,也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補植復綠,沒有履行生態環境監管職責,導致林地被破壞的狀態持續存在,當地生態環境遭受嚴重破壞為由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確認萬山區林業局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行為違法并判令其依法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


裁判結果:貴州省遵義市播州區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黔0321行初97號行政判決:由被告銅仁市萬山區林業局對沈中祥以銅仁市萬山區武陵農木業生產開發有限公司名義毀壞銅仁市萬山區茶店街道梅花村隘口山組、大坪鄉大坪村馬鞍山林地補植復綠恢復原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法定職責,并限期完成復綠工程驗收。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檢察院訴王玉林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2015年至2018年期間,王玉林違反國家管理礦產資源法律規定,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南京市浦口區永寧鎮老山林場原山林二礦老宕口內非法開采泥灰巖、泥頁巖等合計十余萬噸。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檢察院以王玉林等人的行為構成非法采礦罪向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該案審理期間,王玉林退賠礦石資源款4455998.6元。2020年3月、8月,江蘇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先后出具《“南京市浦口區王玉林等人非法采礦案”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報告》《“南京市浦口區王玉林等人非法采礦案”生態環境損害(動物類)補充說明》。南京市人民檢察院認為,王玉林非法采礦造成國家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破壞,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遂提起本案訴訟,訴請判令王玉林承擔生態破壞侵權責任,賠償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1893112元以及事務性費用400000元,并提出了相應的修復方案。


裁判結果: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20)蘇01民初798號民事判決:一、被告王玉林對其非法采礦造成的生態資源損失1893112元(已繳納)承擔賠償責任。二、被告王玉林承擔損害評估等事務性費用400000元(已繳納),該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劃轉至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判決后,南京市人民檢察院與王玉林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三:武漢卓航江海貿易有限公司、向陽等12人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被告單位武漢卓航江海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卓航公司)通過租賃船舶從事國內水上貨物定線運輸業務。依照法律法規,被告單位卓航公司制定《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管理須知》,該須知規定國裕1號船艙底含油污水可通過油水分離器處理達標后排放,也可由具備接收資質的第三方接收。被告單位卓航公司機務部常年不采購、不更換油水分離器濾芯,船舶油水分離器無法正常工作,分管機務部的副總經理等人指示工作人員用純凈水替代油水分離器出水口水樣送檢,縱容船舶逃避監管實施偷排;其亦未將含油污水交給有資質第三方處理,含油污水長期無合法處置去向。2017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間被告人向陽、被告人殷江林、胡國政伙同同案其他被告人違反法律規定,先后五次偷排船舶含油污水。后又購買污水接收證明自行填寫后附于油類記錄簿應付檢查。2019年3月,經舉報,被告人向陽等各被告人歸案并如實供述。各被告人供述能夠相互印證,并有證人證言佐證,亦與涉案船舶常年定線運行,含油污水積累速度和偷排頻率相對穩定的情形相符,足以認定案件相關事實。


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指控被告單位卓航公司及各被告人犯污染環境罪,并請求判令被告卓航公司承擔本案環境損害賠償費用23750元、專家評估費用9000元及公告費用700元。


裁判結果: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以(2020)蘇0102刑初2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被告單位卓航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向陽等十二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至1萬元;判令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卓航公司支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人民幣23750元及專家評估費用人民幣9000元、公告費用人民幣700元,合計人民幣33450元。宣判后,被告人向陽提出上訴。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以(2020)蘇01刑終575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守護地球,人人有責


通過綠色低碳生活,改善地球的整體環境。需要我們每個人共同努力,一起用這些方式愛護地球、保護環境!讓我們一起行動起來從自身做起,學習環保知識樹立環保意識,做保護生態環境的行動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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