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26
律所動態
Q:飲酒后發生意外,同飲者應否承擔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條 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的,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施救。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在法律上,共同飲酒的行為是情誼行為,不直接產生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同飲者應否承擔責任,首先要看其對死者是否有勸酒的行為。勸酒者只要有以下情況就會被判定有過錯:強迫性勸酒、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在明知對方醉酒的情況下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回家以及未有效勸阻醉酒者酒后駕車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以上過錯行為與醉酒者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同飲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飲酒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具有完全的辨認和控制能力,應當能夠預見到過量飲酒后可能會帶來的危險后果,但其沒有克制自身酒后行為,其自身應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此外,組織酒局者較其他同飲者應盡到更高的注意和安全保護義務,如其未盡義務,則應根據過錯程度承擔應當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