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31
律所動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也被稱為 “自甘風險”條款。通俗來講,活動參與者知道活動本身存在一定的風險,但他仍然愿意去參加這個活動,承擔這個活動潛在的風險。那么,當風險真正發生時,在其他參與者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該活動參與者要自己去承擔這個風險所造成的后果。但是活動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在《民法典》頒布之前,對自發性的體育運動中發生的損害問題,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同案不同判的現象:有的判決被告不承擔責任;有的判決被告對受害人適當補償;有的判決雙方各自承擔部分責任。司法實踐的不統一導致民眾在開展體育競技活動時害怕承擔責任,畏手畏腳?!睹穹ǖ洹奉C布后,明確了自甘風險就得自擔責任的司法裁判規則,為普通民眾釋放出明確的導向?,F在,“弱者有理” “死者為大”等道德綁架的想法已不再是主流,承當責任已經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