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08
律所動態
Q:使用錄音錄像方式訂立遺囑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繼承遺產這些身后事,隨著時代的發展已經成為大多數人的身前事。過去,人們忌諱談及死亡,因此也不想訂立遺囑,覺得這是不吉利的;現在,隨著時代的變遷及思想觀念的進步,越來越多的人坦然面對死亡,直面關于死亡的話題。其中,遺囑是人們談及死亡時,最關注的問題之一。導致這種現象的原因在于:其一,民眾積累的財產數量、類型越來越多,越來越復雜;其二,繼承人之間因繼承糾紛而反目成仇的事例越來越多;其三,我們永遠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個先來。不少人認為,事先訂立遺囑,厘清財產,明確分配方案,對于被繼承人和繼承人而言,都是好的。
關于訂立遺囑的形式,1985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了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形式?!睹穹ǖ洹吩谇笆鲂问降幕A上,增加了打印遺囑和錄音錄像遺囑的形式,尤其是隨著智能手機的普及,錄音錄像遺囑成為了眾多老年人關注的方式,然而錄音錄像遺囑的形式存在哪些法律風險呢?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此外關于見證人也有下列要求: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由此可知,增加遺囑的訂立形式對于年事已高、行動不便的老人而言更加的便利,但與此同時,也更應注意遺囑訂立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前述法律的規定,注意防范當中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