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24
筑尚案例
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9)黔0102行初253號
原告蘭某,女,漢族,住四川省。
委托代理人秦海新,貴州俊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蒙正祥,貴州俊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貴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韋鴻寧,局長。
地址:貴陽市云巖區中山西路51號。
委托代理人:科壽益,馬可,該局工作人員
第三人:長沙玉誠環境景觀工程有限公司貴陽分公司。
負責人:劉震建,經理。
經營地址:貴陽市南明區紅巖路水岸金都第11組幢(34)1單元5層2號房。
委托代理人:樊文慧,貴州筑尚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蘭某訴被告貴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第三人長沙玉誠環境景觀工程有限公司貴陽分公司勞動社會保障行政確認糾紛一案中,原告蘭某自愿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蘭某的撤訴申請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本院依法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蘭某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蘭某承擔。
審 判 長 吳 波
人民陪審員 周影梅
人民陪審員 聶 榕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劉云
書記員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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