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24

筑尚案例

王某、宋某保安服務合同糾紛、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黔01民終6544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女,漢族,住貴州省。

上訴人(原審原告):宋某,男,漢族,住貴州省。

上訴人(原審原告):宋某,男,漢族,住貴州省。

上訴人(原審原告):宋某,女,漢族,住貴州省。

上訴人(原審原告):宋某,男,漢族,住貴州省。

上列五上訴人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祖林,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百花湖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執業證號:32401131100508。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貴陽市保安服務總公司,住所地:貴陽市新華路**烏江大廈**。

法定代表人:羅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辛平葉,貴州筑尚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5201201311142612。

委托訴訟代理人:龐承杰,貴州筑尚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上訴人王某、宋某、宋某、宋某、宋某因與被上訴人貴陽市保安服務總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2019)黔0102民初818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某、宋某、宋某、宋某、宋某上訴請求:一、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二、本案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其判決依法應當撤銷并改判。理由如下:1、上訴人親屬宋培志于2017年1月6日進入被上訴人押運分公司從事保安工作,同年1月26日與被上訴人的押運分公司簽訂了《貴陽市保安服務總公司押運分公司勞動合同書》,約定基本工資為每月為1600元。后被上訴人安排宋培志負責貴陽機場空管中心甘莊雷達旅保安工作。2018年9月20日14是40分,宋培志在工作期間摔倒在地而死亡。上述事實一審法院已查明。宋培志生前是農民,無用人單位,即使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也不存在退休的問題。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二條第一款“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2012)行他字第13號:“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的規定,宋培志與被上訴人建立了勞動合同關系,有充分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2、上訴人親屬宋培志于2014年10月參加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平均每月領取72.86元養老補助,照此計算,一年領取874.32元。但是,根據貴州省統計局發布的年報統計,2018年貴州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為9170元,宋培志一年領取的874.32元不足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9170元的十分之一,每月72.86元根本無法滿足基本生活的需要,更說不上養老。3、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并沒有納入社會統籌的范圍。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農村養老保險是指一農村非城鎮戶籍的居民為保險對象的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著明顯差別:一是保障對象不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保證城鎮就業群體,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保障的是農民群體;二是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法律、法規所強制性實施的,雇主、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必須按照規定繳納,自愿參加的,雖然有政府引導,但不得強制;三是農民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和需要選擇繳費檔次,多交多得,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則是按照既有規定進行繳費、支付;四是籌資根據不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主要籌資是用人單位,雖然個人也繳費,但用人單位繳納的是大部分,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主要供款方是政府,政府給予老年人基礎養老金,同時對中青年的繳費也予以補助;五是養老金組成結構不同,《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第二十一條規定“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待遇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由此可見,二者存在明顯的、本質的區別,不能混為一談。4、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制度的法律依據是2011年7月1日實施的《社會保險法》,即便《社會保險法》基本養老保險一章將新型農村社會保險列了進去,也是2011年7月1日之后的事情,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是2010年9月13日其施行的,所以該司法解釋第七條規定的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不可能包括享受新型農村社會保險養老待遇,而僅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才符合立法邏輯。5、一審法院對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片面性理解,違背了法律的本意,繼而適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卻忽略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的規定,是對現行國家法律法規的掌握不全面,故適用法律一錯再錯。

貴陽市保安服務總公司辯稱,一、一審法院法律適用正確。宋培志生于1954年7月13日,于2014年7月13日年滿60周歲,于2014年10月開始在龍里縣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于2017年2月6日在答辯人處從事保安工作?!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務關系處理?!痹撍痉ń忉屢衙鞔_是否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系劃分勞務關系與勞動關系的依據。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宋培志在進入答辯人公司工作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已在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因此一審判決宋培志與答辯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而應是勞務關系,適用法律正確。二、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章的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分三類,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而后,國務院國發(2014)8號《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統一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宋培志到答辯人人處工作時已年滿60周歲且已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該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上述規定歸屬社會養老保險范疇,一審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之規定,認定宋培志與答辯人之間的關系為勞務關系并無不當。被答辯人上訴理由第一條所說《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意見(二)》第二條特指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勞動者已經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繳納社保,但到了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沒有為其辦理退休手續或勞動者沒有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留在原用人單位工作而發生事故傷害或職業病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其內涵在于規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合同時,必須與勞動者明確勞動關系的終止,倘若勞動者沒有辦理有關退休手續,繼續上班,就不能認為其與企業已經終止了勞動關系,仍應視為企業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上述規定不適用于本案,僅適用于已經依法建立勞動關系、繳納職工養老保險但未享受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超過退休年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工傷處理情形,并不涉及勞動關系認定方面的問題。本案中的宋培志在答辯人處入職時就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自始未同答辯人形成勞動關系,因此也就談不上辦理退休手續、明確勞動關系終止?!蹲罡呷嗣穹ㄔ盒姓徟型リP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工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答復》,此答復是對超過退休年齡進城務工農民的特殊保護,但不是對這類務工農民與用人單位是否構成勞動關系的答復,被答辯人對該文件理解有誤。被答辯人所述宋培志所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高低以及農村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差別等內容,不能證明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不歸屬社會養老保險范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以保障農村居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為目的,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一項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社會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目的是為了增加農民消費能力,提高農民的生活質量,為其年老生活提供保障。上訴人以其領取金額不足以滿足基本生活需求為由,否定其屬于養老保險性質,違背了國家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初衷。綜上,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

王某、宋某、宋某、宋某、宋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確認原告親屬宋培志在2017年1月6日至2018年9月20日期間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王某與死者宋培志系夫妻關系,原告宋某、宋某、宋某、宋某系宋培志子女。2017年1月6日,宋培智進入被告貴陽市保安服務總公司,在該公司押運分公司從事安全保衛工作。2017年1月26日,宋培智與貴陽市保安服務總公司押運分公司簽訂《貴陽市保安服務總公司押運分公司勞動合同書》,約定基本工資為1600元,被告安排宋培智負責貴陽機場空管中心甘莊雷達站保安工作。2018年9月20日14時40分,宋培志在機場西南××(××貴陽市××甘莊村東側)機場空管中心雷達站內行走過程中栽倒地面死亡。2019年4月4日,王某、宋某、宋某、宋某、宋某向貴陽市南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同日,貴陽市南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南勞人仲不字[2019]第15號不予受理通知書,以原告不具備請求確認宋培志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對原告的申請不予受理。原告不服,提起訴訟,訴請如前。

另查,宋培志于1954年7月13日出生。2019年6月26日龍里縣社會保險事業局出具證明“宋培志,性別:男,身份證號:,從2014年10月開始在貴州省龍里縣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018年10月29日,龍里縣洗馬鎮臺上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宋培志與宋培智系同一人。

一審法院認為,合法的勞動關系依法受法律保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蓖瑫r,《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本案中,原告的親屬宋培志于2014年7月13日年滿60周歲,并于2014年10月開始在貴州省龍里縣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宋培志于2017年1月6日進入被告公司從事保安工作,雙方應系勞務關系?,F原告主張宋培志與被告在2017年1月6日至2018年9月2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王某、宋某、宋某、宋某、宋某的訴訟請求。本案未收取案件受理費。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認定事實相一致。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并實施”的規定,上訴人王某、宋某、宋某、宋某、宋某的親屬宋培志于2014年7月13日年滿60周歲,并于2014年10月開始在貴州省龍里縣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宋培志參保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應屬于基本養老保險的范疇。宋培志于2017年1月6日進入被上訴人貴陽市保安服務總公司從事保安工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钡囊幎?,宋培志與貴陽市保安服務總公司之間應系勞務關系,原判對此認定并無不當。故上訴人王某、宋某、宋某、宋某、宋某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綜上所述,王某、宋某、宋某、宋某、宋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王某、宋某、宋某、宋某、宋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朱小龍

審判員  李婷婷

審判員  鄧 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明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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