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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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法律咨詢向您介紹:企業融資的法律風險分析
一、以企業借款形式進行債權融資的有關法律分析
通常而言,企業借款有三個渠道,一是向金融機構借款,如銀行貸款;二是向其他企業法人借款,如公司間的借款;三是向自然人借款,如公司向某個人借款。通過向第二種和第三種渠道借款的行為又通稱為民間借貸行為。其中,司法實踐對企業間的借款和企業與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的效力,又區分不同情形加以認定。
(一)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效力認定
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短期資金融借已趨于常態化,但其簽訂的借款合同卻未必有效,司法實踐中通常會區分不同情形加以認定。若貸款企業以放貸為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的批復》和《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因其行為違反了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自始無效;若貸款企業不是以放貸為業,只是根據企業自身經營所需偶爾為之,司法實踐中一般會認定為借款合同有效。作為借款企業,若合同無效,則需返還因之取得的財產;若合同有效,則依約履行合同即可。因此,無論企業間的借款合同有效與否,作為借款企業都能達到借用資金的目的。
(二)企業與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復》中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一般而言,司法實踐中也對企業與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認定為有效,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無效:一是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職工集資的;二是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的;三是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span>
同理,作為借款企業,若合同無效,則需返還財產;若合同有效,則依約履行合同即可。無論企業與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有效與否,作為借款企業也都能達到借用資金的目的。
(三)以企業借款形式進行債權融資時要特別注意避免采用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方式進行資金融借
根據《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符合以下任一特征即屬于非法集資犯罪行為: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沒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以及有審批權限的問題超越權限批準的集資;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還包括以實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符合以下任一特征即屬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行為: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因此,在以借款形式進行債權融資時,要防止誤入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刑事法律風險。
二、股權融資中民事法律風險的分析及建議
(一)股權融資中,股權結構設置不當存在的風險
公司由于急于擴大規模,在引人投資者時往往會忽略股權轉讓的比例結構,導致股權比例被逐步稀釋,原來的投資人在公司中話語權逐步喪失,致使控制權落空。如果控制權過于分散,往往使公司缺乏最終話語權人,內耗嚴重,影響發展。同時,企業也更容易遭遇并購威脅,影響企業長期的持續經營。
建議:
在增資擴股或引進投資時,應合理設置股權結構和董事會結構,及早防范法律風險,在進行股權轉讓時必須進行周全的法律策劃,以防止企業控制權旁落,甚至落入內耗。
(二)股權融資過程中商業秘密泄露的法律風險
公司在股權融資時,不得不將企業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等有關情況告知投資者,這就使商業秘密存在著泄露的風險。
建議:
1、初步接洽時,只提供計劃書的摘要;
2、商業計劃書時,盡量不要披露特別機密的信息和數據,只要把擁有的產品和技術能夠帶來的好處和它能滿足的市場需求講清楚即可;
3、有些關鍵性的商業秘密或技巧訣竅,不到最后的關鍵時刻不要急于講出來;
4、詢問與該投資公司打過交道的其他企業家和中間人士;該投資公司員工的職業操守情況;了解其目前是否已經或即將投資你的競爭對手;以及其他可能與本公司有利于沖突的問題;
5、簽署保密協議:包括保密范圍、保密義務對象范圍、對信息接收方的要求、保密期、違約責任等。
(三)控制權稀釋的風險
投資方獲得企業的一部分股份,必然導致企業原有股東的控制權被稀釋,甚至有可能喪失實際控制權。
建議:
一般來講,VC、PE在向一家公司注資時,為保護其自身利益,投資機構一般會要求與融資公司簽訂投資協議,約定融資方要向投資方提供業績保證或者董事會人員安排保證等等。公司控股股東在簽訂協議前,一定要充分認識到這些協議對公司控制權的影響,要客觀估計公司的成長能力,不要為了獲得高估值的融資額,做出不切實際的業績保證或不合理的人員安排保證。
(四)機會風險
由于企業選擇了股權融資,從而可能會失去其他融資方式帶來的機會。特別是在簽訂對賭協議的情況下,如若對賭失敗,控股股東可能因支付股份導致失去話語權。
建議:
控股股東在與投資方簽訂業績保證協議之前,要正確認識到該等協議的對賭性,即業績達到一定條件時,融資方行使一種權利;業績未達到一定條件時,投資方行使一種權利。不能僅僅考慮贏得籌碼時所獲得的利益,而更應考慮輸掉籌碼時是否在自己能承受的風險范圍之內。
(五)經營風險
創始股東在公司戰略、經營管理方式等方面與投資方股東產生重大分歧,導致企業經營決策困難。該種風險主要體現在以董事會為治理核心的法人治理機構中,且投資方股東要求公司保證投資方在公司董事會中占有一定席位。